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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21 15:44 信息来源: 漳县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加强漳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漳县水务局组织对《漳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漳政办发〔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一是保障管理工作连续和行政工作合法的需要。办法2020年6月28日印发实施,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载明,办法有效期五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因此原《办法》将于2025年6月28日到期自动失效。若不及时修订,将导致管理依据缺失,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合法性。

二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强化管理效能的需要。农村饮水安全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之一,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工程长久稳定运行,使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更好地适用当前农村供水现状和农村供水长远发展需求,进一步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效能,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定西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等文件规定。

三、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县水务局结合本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际,经过多方调研、资料汇集、意见征集、内部审查、集体讨论等环节,最终形成《办法》修订稿。

具体为:

1.金钟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指出“单位名称使用不统一”,已在全文中规范修改单位名称。

2.东泉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1条,不予采纳1条。指出“建筑用水、养殖用水、工业用水,建议纳入第四章供水管理内容,明确纳入农村用水供水管理。”,按照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已明确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因此不予采纳。

3.县公安局提出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指出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款“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为。”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议3条,采纳3条。指出一是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和招聘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将招聘管理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乡镇应当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每村至少落实一名乡村水电保障员,负责村内管网设施日常巡查管护工作。乡村水电保障员应具备相应履职能力,接受乡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三是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乡村水电保障员按照农村公益性岗位要求实行聘用制管理,岗位补贴按现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发放。”

5.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出意见建议4条,采纳4条,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文件精神,一是直接删除第七条第一款“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定保护”内容。二是修改第七条第五款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分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三是将第三十七条原文当中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修改为“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四是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段结合县卫健局意见建议整合修改为“县级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水质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水质检测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6.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出6条意见建议,采纳2条,不予采纳4条。一是指出全文中继续沿用三级管理制度,已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进行沿用。二是将第七条第十款中“水质检测”删除。三是未采纳的4条结合尚在修订中的《定西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款项进行了规范修订完善。

7.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指出第五十七条中“县级财政应按照供水人口5至10元/人·年预算列支。其中水费提取部分在当年所收取水费中按总费用的5%提取用于维修养护基金,95%水费收缴资金按渠道由水管单位使用”相关政策依据是否充足,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231号)精神,修改为“县级财政按照供水人口5-10元/人·年预算列支,供水管理单位按水费收入的5%提留,全面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足额落实到位并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修订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网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征求到相关意见建议。后承办科室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内部审核无意见通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漳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四、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漳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分为总则、管理责任工程管理供水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水费征收管理人员管理工程维修养护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共64条,其中:修改27项,增加7项,删除2项。

一是修改原款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部分内容。

二是新增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是删除原款项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原文链接:http://www.zhangxian.gov.cn/art/2025/11/21/art_15729_1870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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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漳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