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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漳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意见建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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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疏堵保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定价权限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现行收费标准为基础,认真开展成本调查,参照周边县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漳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切实增强收费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便民性,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围绕收费范围、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时段划分、优惠减免、等内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于2026年9月30日前反馈至县发改局206室(联系人:周晓东,联系电话:0932-4862185,邮箱:zxfgj321@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漳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漳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加强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疏堵保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定价权限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现行收费标准为基础,认真开展成本调查,参照周边县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漳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设施 (一)城区道路临时停车设施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1、小型车(人行道):1元+1元,不足半小时免收,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夜间停车20:00(含)—8:00(不含)免费; 2、小型车(车行道):2元+1元,不足半小时免收,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夜间停车20:00(含)—8:00(不含)免费; 3、大型车辆不得停放。 (二)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1、露天停车场小型车:白天时段2元+1元,夜间时段5元/次.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2、露天停车场大型车:白天时段3元+1元,夜间时段6元/次.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 3、地下停车场小型车:白天时段3元+1元,夜间时段6元/次.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 4、地下停车场大型车:白天时段5元+1,夜间时段8元/次.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5、白天时段不足半小时免收,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夜间时段停放不足30分钟免收,超半小时按次收费。24小时后按标准重新计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下浮不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详见附件3): 1、露天停车场小型车:白天时段1元+1元,夜间时段3元/次.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2、露天停车场大型车:白天时段2元+1元,夜间时段5元/次.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 3、地下停车场小型车:白天时段2元+1元,夜间时段5元/次.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 4、地下停车场大型车:白天时段3元+1元,夜间时段6元/次.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5、白天时段不足半小时免收,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夜间时段停放不足30分钟免收,超半小时按次收费。24小时后按标准重新计费。 三、漳县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详见附件4) 1、露天停车位小型车: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白天2元+1元,过夜3元/次。连续停放2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10元,24小时后重新计费。全月停放每辆每月80元; 2、露天停车位大型车: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白天3元+1元,过夜4元/次。连续停放2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12元,24小时后重新计费;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20元; 3.地下停车位小型车: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白天3元+1元,过夜4元/次。连续停放2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12元,24小时后重新计费。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20元; 4、地下停车位大型车: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白天5元+1元,过夜6元/次。连续停放2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15元,24小时后重新计费,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50元。 四、车辆跨夜间、白天双时段停放的,停放时长不足半小时免收停车费;总停放时长≤2小时(含2小时)的,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白天计时收费标准执行;总停放时长超过2小时的,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夜间时段计次收费标准执行。 五、新能源电动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微型电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停放半小时内免收停车费,24 小时内共计收费 2元,超过 24 小时按标准重新计费; 2、微型四轮电动车按照机动车小型车标准减半收费,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绿色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除充电期间享受优惠外,其余停放情形按照对应机动车车型收费标准执行。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用车辆; 2、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辆(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城市执法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3、各类停车设施(含住宅小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 4、在公共停车设施内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持有本人驾驶执照和残疾人证且车辆为经公安部门登记的代步车); 5、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绿色专用号牌,充电完成后30分钟内未驶离的,超出部分按相关标准计费); 6、20:00时(含20:00时)至次日早8:00(不含8:00)时,公安部门划定的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七、相关要求 1、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2、 政府投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PPP项目经营性收费(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3、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明示停车场所属类型和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4、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车辆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尤其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要和停放人核实停放时间和驶离时间,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要积极采用电子计时收费技术和装置,提高智能化、信息化停车管理水平。 5、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捆绑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上述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6、对随意圈地收费等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和城市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八、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收费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收费标准由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漳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附件2:漳县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附件3:漳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附件4:漳县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5:漳县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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