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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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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漳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厂 法定代表人:王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5995019862 住址:漳县武阳镇新庄门村王家沟 2026年7月29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厂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评批复明确要求生产废水全部需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方能拉运至漳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情况下,将未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的屠宰废水拉运至漳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厂污水处理站曝气池、沉淀池、加药点位等治污单元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厂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漳环审发〔2019〕18号)》1份,(2026年7月29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环评批复清楚载明了该屠宰厂在营运过程中对污水、大气、噪声、固废的规范化处置方式,特别是明确了生产生活污水必须要经过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限制后,方能拉运至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刚性要求); 2.《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污水运输台账》1份(2026年7月31日由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提供,证明该屠宰厂将未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的废水直接拉运至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置的违法事实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6年7月29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建设规模、营运及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 8.《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7月31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存在部门时段将未经厂内污水预处理的屠宰废水直接拉运至漳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事实情况); 9.《现场图片》1份(2026年7月31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营运期间厂内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加药点、沉淀池等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情况); 10.《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2026年7月31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行政检查和检查情况已向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厂告知); 11.《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权力义务告知书》1份(2026年7月31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已向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告知了权力义务事项); 1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8月4日由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提供,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有关情况); 1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8月4日由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情况); 14.《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复印件1份(2026年7月31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针对该屠宰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运用的的裁量载体(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情况); 15.《排污许可证》相关页复印件1份(2026年8月4日由定漳县家畜定点屠宰场提供,证明该屠宰厂被许可的废水排放标准等有关情况); 16.《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2026年8月4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漳罚〔20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漳罚告〔2026〕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情况下给予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你厂主动积极消除环境违法后果,得力有效整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行为情形: 部分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我局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持缴款书或者凭借手机上收到20位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联系方式:0932-4863303 地 址:漳县武阳镇武阳路51号 邮政编码:748300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202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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