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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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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漳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姓名: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自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1125773448683C 地址:漳县武阳镇商贸街 2026年4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26年3月30日开工建设,已完成锅炉房基础、锅炉、烟囱等建设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6年4月13日由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委托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编制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以及未办理环评且获得批复的前提下擅自投入建设的事实; 2.《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情况的说明》1份(2026年4月13日由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建设单位尽管非主观故意,但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且获得批复的事实); 3.《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漳发改审批〔2025〕135号)、《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告的批复》(漳发改审批〔2025〕149号)各1份(2026年4月10日由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漳县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及总投资额等);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份(2025年4月10日由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签约合同价(22825523.6); 5.《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6年4月15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建设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的事实情况); 8.《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15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证明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建设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的事实情况); 9.《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2026年4月15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行政检查和检查情况已向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告知); 10.《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权力义务告知书》1份(2026年4月15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已向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告知了权力义务事项); 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4月13日由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有关情况); 12.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3日由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情况); 1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甘环法发〔2025〕2号)相关页复印件1份(2026年5月12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条件);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相关页复印件1份(2026年5月12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由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建设的漳县热源厂应急调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7.施工现场图片1份5页(2026年4月1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及建设期对环境影响的情况); 18.《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6年4月10日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提供,证明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向该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漳不罚告〔2026〕1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及批评教育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立即停止建设;2.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责令恢复原状。”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行为情形: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元整(¥2780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2.依法处以罚款278000元(大写:贰拾柒万捌仟元整)。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未在任何环境敏感区域内、属于首次违法,对负责人批评教育后主动纠错整改态度积极、项目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已完成环评报告表文本编制等工作,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了项目建设,主动推进问题整改成效明显,且为首次违法,项目为供暖类民生项目等因素,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是通过对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需同时满足的三项条件“1.建设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之外;2.尚在建设期间,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现场书面支出或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综合以上情况统筹研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现就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如下: 1.深刻汲取本次违法教训,以案为鉴、全面举一反三,严格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行业主体责任。 2.健全住建类民生项目环评前置审核、合规开工管理制度,严把项目建设环保准入关口。 3.全面排查辖区供热、市政住建类在建拟建项目,清零手续不全违规建设隐患; 4.树牢生态合规底线,从严抓实项目全流程生态环境管控,坚决杜绝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联 系 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联系方式:0932-4863303 地 址:漳县武阳镇武阳路51号 邮政编码:748300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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