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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西5.6级地震漳县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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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依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漳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参照市级《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方案》。 二、《办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3条,5600余字。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包含制定目的、资金范围、管理机制与原则。制定目的。规范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资金范围。明确抗震救灾资金是指在甘肃陇西漳县5.6级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筹集用于支持漳县范围内受灾区抗震救灾的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资金、债券资金和国债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其他可用于抗震救灾援建的资金。管理机制与原则。坚持“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抓落实、多方支持、群众参与”的机制。坚持“专款专用、分类使用、专账核算、全程监督、公开透明、讲求绩效、闭环运行”原则。 第二章是部门职责。主要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谋划、实施、管理和资金支付、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资金筹措、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预算评审、债务风险防控、绩效再评价等工作。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重建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是资金使用范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国债资金和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安排用于我县抗震救灾的资金)。对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应项目;对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按资金相应使用规定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报批使用。捐赠资金除用于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冬安置、过渡期救助、应急抢险救援等必须安排的支出外,主要用于灾区城乡居民因灾倒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和修复。以上三类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项目,偿还、置换存量债务,相关法规、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是资金使用和调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资金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资金。捐赠资金除捐赠人有指定意向及应急救援方面的支出外,其余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发改、民政、卫健、红十字会等部门会同接收捐赠单位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由接收捐赠单位依照各自管理办法和程序规定拨付。抗震救灾资金中的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需要重点说明的是,重建补助资金、农户贷款贴息资金按程序审查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至重建对象“一卡通”账户。其中,拆危除险补助资金在农户自行拆除并验收通过后按照定额标准一次性拨付(定额标准500元/户)。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分两批次按比例拨付,第一次拨付50%,第二次拨付50%。审查确定的农户正式具备动工维修条件的,可按照补助标准50%的比例预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在工程完工并经村乡(镇)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一户一方案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分散安置补助资金。分两批次按比例拨付,第一次拨付50%,第二次拨付50%。审查确定的农户具备开工条件的,可按照补助标准50%的比例预拨;剩余50%的补助资金在工程完工并经村乡(镇)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集中安置补助资金。分三批次拨付,第一次拨付40%,第二次拨付40%,第三次拨付20%。集中安置点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的40%;搬迁入住后,再拨付40%的补助资金;剩余20%的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且原址全部拆除复垦为耕地后再拨付。县城购房安置补助资金,分三批次拨付,第一次拨付40%,第二次拨付40%,第三次拨付20%。审查确定的农户选定房屋、签订购房合同且完成房屋交付的,按照补助标准的40%预付资金;房屋装修完成、搬迁入住后,可再拨付40%的补助资金;剩余20%的补助资金在原址全部拆除复垦为耕地后拨付。抗震救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后确需调整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调整。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是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建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应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对应管理办法使用。捐赠资金按照其相关法规和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使用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前,主管部门要对拟实施项目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向财政部门申请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采购招标最高控制价,在评审过程中,合理控制施工单位利润率。同时,严格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硬化预算约束,对于没有稳定、合规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守住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底线。 第六章是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资金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进行全方位审计监督,资金使用同时接受纪委监委和社会监督。所有涉及资金由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财政部门选取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项目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是附则。“国家及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政策衔接统一;《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原文链接:http://www.zhangxian.gov.cn/art/2026/2/11/art_15729_18850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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