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当事人名称:漳县海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 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MA73DT9346 地址/住址:漳县盐井乡甘肃三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加载减速法为自由加速法,于2024年8月20日对甘J79778完成污染物排放检测,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2.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值及测量限值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10:12:43至10:13:41)在对甘J6B211、2024年7月8日(10:21:49至10:24:35)在对甘J59320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出现采样管明显脱落,继续并完成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3.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于2024年8月26日(11:59:41至12:01:21)在对甘J9D365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继续并完成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12日)1份、《调查询问笔录》(11月12日)1份、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检验报告、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收取检测费用的票据复印件、甘J6B211、甘J59320、甘J9D365检测过程监控视频、《定西污染源监控中心说明》资料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漳罚告〔2024〕B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漳罚告〔2024〕B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D.3.3 典型无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柴油车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或自适应四驱车辆,以及配备有牵引力控制或自动制动系统并且无法手动关闭该功能的车辆;行驶速度受限(最高设计速度小于等于 50 km/h),无法满足加载减速测试要求的车辆;轴重超出三轴六滚筒测功机规定承载的车辆;无法手动中断电机扭矩输出的柴电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6.3.5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规定,根据《定西污染源监控中心说明》和你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的甘J79778车辆检验(测)报告中对“是否适合工况法检测”判定“是”的结果,你公司应当在使用加载减速法对甘J79778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实际使用自由加速法完成检测、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值及测量限值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5.2.3.1 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 400 mm 以上”规定,你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10:12:43至10:13:41)在对甘J6B211、2024年7月8日(10:21:49至10:24:35)在对甘J59320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出现采样管明显脱落,继续并完成检测、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 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规定,你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11:59:41至12:01:21)在对甘J9D365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继续并完成检测、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额度按照调查发现你公司违规检测车辆数4辆实收取费用予以计算;处罚额度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情节: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情节一般,处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元整);2.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整)。共计:人民币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165300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持缴款书或者凭借手机上收到20位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集中管辖法院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2025 年1月21日 |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分享到: | 责任编辑:漳县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