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乡镇 信息公开 > 金钟镇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救助
漳县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23-07-31 09:25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城乡低保政策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2023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58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8400元)。

2.办理流程: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县民政局信息核对→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返乡镇张榜公示。

3.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二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三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支出较大,严重入不敷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无5万元(购车价)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②银行存款(总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③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④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铺,净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除外)。

5.单人户保障相关政策:①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两类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一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另外一类是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②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供养费用全部豁免,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城市低保全额、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③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6.救助标准:提标后,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保障对象月人均分别为465、元442元、89元、62元、城市低保实施差额保障。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1.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视力一级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供养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特困供养救助标准:提标后,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城市10920元/年(即月人均补助910元)、农村7260元/年(即月人均补助605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全自理每人每年1800元(150元每月)、半自理每人每年3612元(301元每月)和全护理每人每年5412元(451元每月)。

三、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①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括各类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对象。

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家庭。

2.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救助最高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救助金额800元以下的(含800元),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救助金额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由县民政局审核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由县民政局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①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大小,按照乡镇审批权限,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下列具体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②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中的残疾人(不限制残疾人等次和类别)110元/人.月;农村三、四类低保中的残疾人(不限制残疾人等次和类别)60元/人.月。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110元/人.月;言语、听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60元/人.月。

五、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到不到生父母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在校学生或生父母服刑子女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直至其毕业或生父母刑满释放。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1080元。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分享到:
责任编辑:漳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