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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民政局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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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不受户籍、身份等的限制。 (一)对象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 ①因遭遇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③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以及因精神分裂对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产生威胁,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④因突患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能及时接受治疗或因高额治疗费用打算放弃治疗,影响生命危险的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①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家庭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②因患慢性病或长期接受化疗,无法通过正常劳动产生收入来源,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 计算方法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急难型救助标准: 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大小,按照乡镇审批权限,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下列具体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800元以内的“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批程序,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政策调整 为了做好临时救助政策与低保政策的精准衔接,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中的病困户在确定临时救助金额时,将“合规自负费用”调整为“自负费用”,加大临时救助支出力度,有效解决病困户的实际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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